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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

我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

为保证学院印章使用的合法性、严肃性和安全性,制定如下规定。

一、本规定所指印章,包括“我院”印章(简称“学院行政印章”)、学院党委印章、各部门印章等和书记、院长、执行院长、副院长个人姓名印章(简称“院长印章”)。

二、“学院行政印章”、“学院党委印章”等使用、管理规定

1、“学院行政印章”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保存、使用与管理;“学院党委印章”由团委学生科负责管理,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管理。

2、涉及教师有关一般日常性业务工作材料、报表,需加盖印章的,按规定到学院办公室履行登记、批准后盖章;重要文件、报告、材料及财务凭单等需经有关学院领导签字批准的,应签字批准后再加盖印章。

3、学生有关证明、介绍信、成绩单等材料盖章,需按规定经相关负责人核实认可。

4、如有特殊情况公章需要拿出学院办公室交他人使用,需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,由使用人前来领取,按规定监管使用,并对使用期间印章安全负责;印章使用完毕后,及时送还学院办公室。

5、涉及以下情况的不得用印:(1)涉及个人财产、经济、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材料;(2)未经院领导签发批准的材料;(3)非本院教职工或与本院工作、业务无关的材料;(4)空白材料。

6、用印时,必须审阅用印内容,检查审批手续,发现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符,严禁用印。

三、“书记印章”“院长印章”使用、管理规定

1、使用“书记印章”、“院长印章”用于公务,除已经书记、执行院长、副院长授权或签署的文件外,须经本人同意后方可用章。

2、使用“书记印章”、“院长印章”的批准、登记手续同“学院行政印章”。

附件1:我院印章借用申请表